学术前沿李立民明清时期的民间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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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民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明清史》年第4期

原文刊载于《历史档案》年第2期

海上丝绸之路(图源:网络)内容提要:目前学术界对明清海上丝路的研究,多   古代中国以闽、粤两省的主要城市为枢纽,从海路上开辟了一条通往世界的“海上丝绸之路”。就明清时期而言,因“闭关锁国”政策的实施,海上贸易多表现为以官方为代表的朝贡贸易。事实上,除了官方朝贡贸易外,在“海上丝路”中还活跃着诸多民间的商贸往来,却一直被学术界所忽视。那么,明清时期海上民间贸易有哪些表现形式?它们的贸易行为是否被纳入到了国家管理体系之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有几件重要的明清档案史料,本文以这些档案史料为依据,试探讨国家与社会在明清时期民间“海上丝绸之路”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民间海上贸易的多种形式

  明清时期施行严厉的阶段性海禁政策,明初就禁止濒海居民私自出海。洪武二十七年()规定:“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入清之初,为进一步抑制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清廷亦制定了严厉的海禁政策,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特别严禁运输粮食等货物,一旦被官查出,“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对于停泊靠岸的船只,“各该督抚镇俱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阻拦,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将商贸活动严格限制在由官方操纵的朝贡贸易体制内。所谓朝贡贸易体制,是指藩属国在得到中国皇帝的册封后,可以携带贡物来京觐见,皇帝亦会“回赐”贡使,并据其身份高低,给予不同等次的“抚赏”。但在官方朝贡贸易之外,明清时期还存在着诸多形式的民间海外贸易活动。

  民间贸易的第一种形式,是所谓的“借贡兴贩”,即在官方允许的朝贡贸易期间,外国贡使等人员在民间私下进行的贸易活动。如日本的朝贡贸易,由设立在宁波的浙江市舶司掌管。日本使节先到宁波歇脚,等待明廷的许可,方许进京。在此期间,他们的随行人员如僧侣、商人等,也被官方所允许夹带货物,同中国商人私下贸易,“正贡外,使臣自进并官收买附来货物,俱给价,不堪者令自贸易”。这种贸易行为,即使是在入京的沿途中也广泛存在。日本卖给中国商人的大多是丝绵、棉布、药草、砂糖、瓷器、书画以及各种铜器、漆器等,而从中国购买的物品则主要是生丝及丝织物。康熙二十三年()规定:“外国贡船所带货物,停其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听所差部员照例收税。”贸易完成后,交易者不得久留内地,一并遣还,“贡船回国,带去货物,免其收税”。乾隆年间,因琉球国地处偏僻,物产无多,为勉其向化之诚,“凡贡船只,准带土产货物银两,在闽贸易,建设柔远驿馆,抚恤安置”。

《南都繁会景物图卷》局部,明代,仇英,卷轴,绢本设色,纵44厘米,横50厘米,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在严厉的“海禁”政策下,政府也会特例准许一些民间正常的商贸活动,成为民间商贸的第二种形式。顺治二年(),清廷为解决国内铜斤短缺的困境,曾下令:“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关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这是为解决国内物资所需而特许的民间商贸活动。此外,出于民生的考量,政府也会允许沿海一些居民出洋经商。雍正初年,福建福州、兴化、泉州、漳州、汀州五府地狭人稠,民生维艰,闽浙总督高其倬奏请于厦门设立正口,准令商民开洋贩运茶叶、雨伞等物至暹罗等地,兑换燕窝、呢绒,“借贸易之盈余,以佐耕耘之不足”。

  而民间贸易更多的,则属于走私贸易。沿海居民冒险与外国走私,多出于生计所需。茅元仪称:“贫民倚海为生,捕鱼贩盐乃其业也。然其利甚微,愚弱之人方恃乎此。其奸巧强梁者,自上番舶以取外国之利,利重十倍故耳。今既不通番,复并鱼盐之生理而欲绝之,此辈肯坐而待毙乎!”明嘉靖三年(),葡萄牙人在广东开辟贸易的企图落空后,开始转向东南沿海地区,经过多年经营,在宁波双屿岛建立了与中国内地走私贸易的根据地。嘉靖八年,浙江市舶司被罢,日本来华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嘉靖二十七年,日本又在福建开辟了浯屿港、月港等走私贸易据点。日本商船也成为这里的常客:“日本原无商舶,商舶乃西洋原贡诸夷载货泊广东之私澳,官税而贸易之。既而皆避抽税,省陆运,福人导之,改泊海仓月港,浙人又导之改泊双屿。每岁夏季而来,望冬而去,可与贡舶相混乎?”顺治十年,还发生了海商赴日本走私的事件。山东即墨海商黄之梁、杜得吾等人,“潜纠不逞之徒,各买绸绫毡布等货,挈附来相之舟,假道庙湾,售之倭国”,涉案的海商及水手有80余人。据此,当时走私的规模可略窥一斑。

  明清时期“海上丝路”中的民间商贸往来,构成了明清时代世界海上贸易网络中的重要一环。这种民间正常的海上经贸活动,是沿海地区的民生所需,也是对官方朝贡贸易的有益补充。

二、明清政府对民间海上贸易的管理机制

  明清时期,政府在官方操控的朝贡贸易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中,都有专门负责管理朝贡事务的衙署。在中央机构中,礼部的主客司是明清时期负责朝贡的具体机关;会同馆(清朝改称会同四译馆)是负责接待贡使的机构。在地方,明朝还设有市舶司。嘉靖初年,在广东、福建、浙江设立市舶司,掌管海路以东日本、琉球等国的贸易。邓钟云:“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领之,在广东者专为占城、暹罗诸番而设,在福建者专为琉球而设,在浙江者专为日本而设。”清代则改由地方督抚管理朝贡事务:“外裔入贡,由部复准,行文该督抚填给勘合,于该省同知、通判中委派一员,伴送来京。”由府衙中的同知、通判具体负责贡使来京事宜。可见,明清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朝贡贸易的基本行政管理体系。但是,与官方的朝贡贸易有所不同的是,对于民间的海上贸易活动,明清时期并未成立专门的国家机构予以直接管理,而是通过如下措施将国家的权力渗透至民间海外贸易之中:

《会同四译馆译语》(图源:故宫博物院藏)

  第一,官方兼管机制的建立。这主要针对的是“借贡兴贩”的民间贸易。贡使至京后,主要居住于会同馆,会同馆便成了监督“借贡兴贩”贸易的机构。据《大明会典》载:“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清代沿袭明朝政策,于乾隆十三年()将四译馆并入会同馆,改称会同四译馆,由礼部郎中兼馆事,同时,也负责监督贡使与官民的私下交易,“稽其出入、互市之事”,对违禁物品的查核也日趋严苛。据(光绪)《大清会典》载:“各国贡使附载方物,自出夫力,携至京城,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限期。贡船往来所带货物,俱停其征税。”

  第二,综合调控手段的施行。在特许贸易中,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商品,清廷还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乾隆帝规定:“朕轸念民艰,以米粮为民食根本,是以各关米税概行蠲免。其余货物,照例征收。”对于外洋海运米粮至内地者,“带米一万石以上者,着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三”。不仅在税收上实行了优惠措施,还对米粮贸易进行了调控:“若民间米多,不需糴买,即着官为收买,以补常社等仓,或散给各标营兵粮之用。”

  第三,与地方社会的协作。晚明时期的澳门夙有“东方第一商埠”之称,自葡萄牙人占据澳门后,这里便成为东西方贸易的重要商埠。然而,这些被称为“澳夷”的葡萄牙人,凭借高船火铳,勾结粤东商人,常常运载违禁之物,由此也引发了外洋海寇勒索盐船、奸民接济粮食、窝藏赃物等社会问题。为此,明政府采取“严乡保之治”的措施,“不严乡保,则踪迹不可得”。又通过采取乡保间的互相监督,以杜窝藏之弊,“官司不知而乡保知之,间有一乡一保皆为盗者,则邻乡邻保必知之”。国家在与地方社会的互动中,在客观上也增强了地方社会的治理能力。雍正年间,清廷还在闽、粤等省设立了“商总制度”。当时,在民间的海外贸易中,一些市侩之徒往往以身试法,贩卖违禁货物,“既有违于国宪,亦不利于远人”。为杜绝此类弊端,雍正六年(),清廷设立了“商总制度”。据各商保举殷实老练之人为总商,每人取具各洋商十家连环互结,分交省府存案。凡有出洋商船,须取同出洋商人三名连环互结,写明船只字号、所带货物数目、船手年貌、籍贯、姓名等一并造册,由总商加具保状,交付地方官详明,经督抚批准,行知各海关,方准出洋。出洋前,总商还要亲自到船验看船只是否有夹带违禁军器等,准令同保之人检举,“总商报官,严拿究治”。商总制度的设立,是政府利用社会力量管理民间贸易的有益尝试。

  第四,严法禁止。明代对走私贸易多以“谕旨”等形式下达,并在政策层面加以控制,清代则在此基础上又引入了法律的机制。顺治三年,清廷颁布了“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走私贸易成了一种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明清时期,对民间海外贸易虽然未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但通过政策的调控与法律的约束以及与地方社会的协作等方式,进一步掌控了民间海外贸易活动。国家权力在民间海上丝路中的渗透,也体现了明清时期国家通过与地方、社会之间的有效互动,形成了对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网络。

  三、民间商人的利益诉求及其上达

  明清时期作为沿海省份的地方政府,在民间海外贸易中不仅仅扮演了管理的角色,还成为在商人与国家之间协调各自利益关系的媒介。

  茶叶是福建福州、兴化、泉州、漳州、汀州等府的特产。雍正年间,为解决五府民食不敷的窘境,清廷议准于厦门设立正口,允许五地商民通过海路贩卖茶叶至暹罗等国,以充税课。闽省茶叶除了行销东南亚地区外,还一向贩卖至广东。从闽至粤的茶叶贸易,原本由内河承载,但因脚费渐昂,一些闽商逐渐改由海运。两广总督蒋攸铦恐奸商串通海盗,私相售卖,奏请禁止海运,奉旨曰:“着福建、安徽及经由入粤之浙江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之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此令一出,影响却波及了原本经海路贩运至暹罗的茶商。当时福州等五府经海运贩茶至暹罗等地的商船已出发在即,却迟迟未能得到厦门关口的验放通知。

  每年经海路销往暹罗等地的茶叶是该地区海外贸易的大宗,一旦禁止海运,不仅不能及时兑换燕窝、呢绒等必需的生活物品,而且由于利润的锐减,洋行等机构亦在存亡之际。故地方商人便派厦门洋船户蒋元亨为代表,向闽海关衙门呈明其利益诉求,“呈恳移饬泛口,照旧验放”。

  粤海关衙门接到蒋元亨诉求后,先上呈至福建布政使司。福建布政使司对蒋元亨的诉求进行了初步查核:“厦门洋船向与各夷互相交易,查核从前验报货物,皆系首列茶叶,次及粗磁、雨伞、烟丝等物,可见洋船全以茶叶为重,自应准其照常贩运。”再上呈给闽浙总督。闽浙总督衙门接到福建布政使的意见后,先是查核了两广总督蒋攸铦的原奏,肯定了福建布政使司的裁断,又进而从两个方面评估了禁止海运茶叶的危害:一是从朝贡贸易的角度看,暹罗等国入贡有年,且态度一向恭顺,若将茶叶禁运,“在外夷生命有关,骤见禁止,势必心生疑惧”,进而会影响到清廷与东南亚地区正常的朝贡贸易秩序;二是从地方社会利益出发,认为如果洋船停运,所雇佣的大量舵工水手也就成了无业游民,他们失业后,“无业穷民,转致无从约束”,会对地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隐患。闽浙总督再据此上疏,“请查照旧例,准其装运出洋”,并恭请皇帝最终裁定。

  从以上行政流程来看,民间商人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是基本畅通的。但作为代表国家的地方督抚,其执政的出发点,却并不是仅仅以满足商人的利益诉求为目的,而是更多地考量了这一事件对国家贸易秩序与地方社会治理的影响。这种国家、地方、社会之间所形成的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为民间海上丝绸之路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

  尽管明清时期在外交政策上实行了严厉的阶段性“海禁”政策,但民间的海上贸易活动并未因此而中断。明清时期“海上丝绸之路”上的民间商贸活动,成为官方朝贡贸易的有益补充,也是世界海上贸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清政府虽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掌管民间海外贸易的机构,但通过政策调控与法律约束等方式,引入了社会的力量,加强了对民间海上贸易行为的管理,因而在民间的海外贸易领域并未形成“权力的真空”。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作为沿海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国家与商人的利益协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媒介作用,保障了民间商贸活动的正常秩序。

(作者:李立民中国历史研究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编辑:老胡校审:水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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