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建工资讯月报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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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19号),推进工程总承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年12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1.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2.废止《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19号)。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年12月1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43号),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经过一年多试运行,目前已基本完成与各地培训管理信息数据对接,有关数据按要求与我部相关业务司局的工作系统实现共享。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定于年12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发布日期:年12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河南等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该《复函》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河南省、福建省、吉林省、北京等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年12月1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实施日期:年1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该《决定》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年12月2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卫生间隔断构件》、《建筑用陶瓷纤维防火板》等50多项行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年12月3日、4日发布的行业标准具体包括:《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卫生间隔断构件》、《建筑用陶瓷纤维防火板》、《城镇供热预制直埋蒸汽保温管及管路附件》、《市政及建筑用防腐铁艺护栏技术条件》、《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用复合竹材》、《建筑用免烧釉面装饰板》、《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楼梯栏杆及扶手》、《建筑遮阳通用技术要求》、《建筑用热流计》、《铝制柱翼型散热器》、《空调末端冷热水分配及柔性多联装置》、《建筑用碳纤维发热线》、《钢制板型散热器》、《钢管散热器》、《动物观赏导向标志用图形符号》、《动物园安全标志》、《民用建筑远传抄表系统》、《建筑隔震橡胶支座》、《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预制混凝土楼梯》、《城镇供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燃气输送用金属阀门》、《地漏》、《饮用水处理用浸没式中空纤维超滤膜组件及装置》、《燃烧器具用给排气管》、《自由活塞薄壁取土器》、《束节式取土器》、《三重管双动回转取土器》、《三重管单动回转取土器》、《黄土取土器》、《厚壁取土器》、《敞口薄壁取土器》、《建筑用相变材料热可靠性测试方法》、《建筑室内装修用环氧接缝胶》、《建筑用表面玻璃化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厨卫装配式墙板技术要求》、《外墙外保温用丙烯酸涂料》、《水处理用辐流沉淀池周边传动刮泥机》、《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及《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热固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建筑隔震柔性管道》、《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夹》、《建筑门窗用通风器》、《建筑门窗五金件滑撑》、《建筑门窗五金件插销》、《建筑门窗五金件撑挡》、《建筑门窗五金件滑轮》、《建筑门窗五金件多点锁闭器》、《建筑门窗五金件传动机构用执手》、《建筑门窗五金件旋压执手》、《建筑门窗五金件单点锁闭器》《建筑门窗五金件传动锁闭器》等行业标准。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年12月3日、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年12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号)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

本指南以“管理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先后在北京、厦门、青岛等地开展试点,建立覆盖全过程、全员参与的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规范化管理。本指南征求了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年12月2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自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企业是否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年12月2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令第44号),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18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年12月1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雄安新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

该《复函》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河北雄安新区开展建筑师负责试点工作,并要求河北雄安新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19号)的要求,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建筑师在民用建筑项目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建筑师的地位,保障建筑师合法权益,抓好试点项目落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提升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品质。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自年12月15日开始,期限3年。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年11月30日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该《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工程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适用以下情形的项目:(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二)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三)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及功能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已明确的工业项目;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项目;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林业工程项目;(五)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六)其他进场交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发布机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年12月17日

《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

一、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停用“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应当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年1月1日前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年3月31日前梳理出上述项目名称、应缴纳金额、已代收金额、未缴纳金额(建设单位应支付金额)、已拨付金额、未拨付金额及拨付标准,并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公告,核算无误后,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应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责任;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应根据工程完成量向建设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施工企业凭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以上工作应于年5月31日前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对于不及时、不足额支付的建设单位,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实行信用惩戒,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于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按规定处置。

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涉及资金管理、账目清理、财务审计等各个方面,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发布机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

实施日期:年1月1日

《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51号》

该《通知》明确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集采目录以内且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要求,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完成采购活动。协议供货是集中采购的一种特殊形式,需按规定执行。取消原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的批量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项目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转为分散采购,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省级分散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预算万元以上(其中:万元以上执行《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形式。一是货物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对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项目,采购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实行线下采购;二是工程、服务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实行自行采购。

发布机构:江苏省财政厅

实施日期:年1月1日

《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版)的通知》

该《通知》强调,版计价依据是指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规费取费标准是投资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当规费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再另行发文规定。

该《通知》明确,凡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涉及后续人工费动态调整的,统一采用人工综合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该《通知》要求,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版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工作,造价管理机构在版计价依据贯彻实施中要加强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版计价依据的正确执行。版计价依据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发布机构: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改委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

实施日期:年1月1日

建工大事记

刚刚!住建部长:部署年十大重点任务!

12月24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全面总结了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了年工作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年,重点抓好以下十个方面工作:

一是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以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为中心任务,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三是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为主要出发点,补齐租赁住房短板;

四是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防灾能力为重点,着力提升城市承载力和系统化水平;

五是以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促进城市高质量建设发展;

六是以集中力量解决群众   

《体系表》中工程建设规范和术语标准部分的项目相对固定,内容可适时提高完善;方法类和引领性标准部分的项目,可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动态调整更新。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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