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千页豆腐”商标的为例(决定书和判决书的原文见如下引用),提取“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审查几个要点:
争议焦点为:
1、复审商标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
2、如果合理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什么是通用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等特点。无论法定的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由于其具有反映一类商品/服务与另一类商品/服务之间本质区别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已不能起到标识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法定的通用名称,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通用名称。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即俗称,系指某一名称虽未被规范性标准或辞典等收录,但客观上作为通用名称已被广泛认可和使用。鉴于约定俗成系对客观使用状态的反映,申请人应围绕该名称在现实经济领域的使用状况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审查员提出的几个案件中的要点,即是以后此类案件中的突破点:
1、对于是否是法定通用名称的认定
商评委观点: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大豆食品分类》中未收录“千页豆腐”,《千页豆腐团体标准》亦不足以证明“千页豆腐”为豆腐、豆腐制品的通用名称,故复审商标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此处思考,要怎么才能收入名录呢?是任何人可以提出建议?还是要官方主动收录呢?以后做此类案件前,是不是可以先积极地进行这一步。
2、对于是否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千页豆腐商标有关问题的函》中称千页豆腐也叫千叶豆腐、百叶豆腐,媒体报道中亦有称千叶豆腐、千夜豆腐、千百页豆腐等,可见“千页豆腐”尚非此类产品规范化的商品名称。
此处思考,《关于千页豆腐商标有关问题的函》,这个函是哪个部门回复的?哪个部门的回复是有效的,要至少几个部门的回复?如果回复统一为“千页豆腐”是不是就是有效?
3、证据的证明力
商评委:
申请人提交的期刊、报纸、书籍、网站等媒体虽有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或菜肴名称使用的情况,但与生产销售“千页豆腐”有关的媒体报道多篇提及被申请人,本案中尚不能根据申请人的证据认定复审商标已演变为豆腐、豆腐制品商品领域的通用名称。
此处思考,要提供哪些才能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
法院:
涉案商标是否已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以年12月其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之时作为判断的时间节点。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裁定的认定,相关的“千页”文字商标在年5月28日尚不构成通用名称,涉案商标是否在年12月份已经构成通用名称,应判断在此期间涉案商标显著性退化,已成为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一类商品名称的情形是否存在。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的主张,其认为提交的《千页豆腐团体标准》《“千页豆腐”品牌认知调研报告》等证据对于证明涉案商标构成通用名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上述材料形成的时间均为年,不能证明在涉案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
4、证据如何补足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能够证明在被申请人成立之前已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证据仅有一份年11月出版的《哲思校园文丛雏鹰展翅湛江第一中学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集》,该份证据仅为复印件且未经公证,我局难以采信。
此处思考,是不是公证了就可以认定?
5、被申请商标的知名度的考量
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明、销售宣传材料、大量裁定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之后,被申请人进行了宣传推广使用和积极维权,并在使用商标过程中注意标注注册商标标识,复审商标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是否可以合理使用?
法院:
关于上诉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正当使用
上诉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商标的描述性使用,系对涉案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前所述,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并不构成通用名称,故上诉人在涉案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其次,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上诉人的“清美Tramy”商标,但在包装袋的中间位置单独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且字体较上诉人的商标及包装袋上其他文字更大。从视觉效果来看,涉案商品仍然是以“千页豆腐”指代商品,根据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具有特定的联系。因此,上诉人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使用“千页豆腐”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处思考,如果不单独突出使用“千页豆腐”,是不是就可以算是正当的使用?
以上仅是从决定书和判决书中提取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对大家在以后遇到此类案件时,不管是攻方还是守方,都可以得到一些收获。也欢迎大家对此个案件或关于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见解。
引:
1、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书:
2、()沪73民终号
以上为正文,以下为引证的决定书和判决书:
关于第号“千页豆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号“千页豆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通字[]第Y号决定,于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后演变成为“豆腐”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千页豆腐”已经成为豆制品领域的商品名称,已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失去了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基础。复审商标作为豆制品领域的通用名称不应被任何一家厂商独占注册和使用,其注册将导致同行业经营者无可使用千页豆腐产品名称,严重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关于千页豆腐商标有关问题的函》;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大豆食品分类》(SB/T-);3、生产千页豆腐的企业、行业从业者和消费者将“千页豆腐”作为产品名称使用情况;4、各种期刊、报纸、书籍、网站等有关千页豆腐的报道和介绍等资料;5、有关千页豆腐的中国优质产品证书、苏州名牌产品证书等;6、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千页豆腐团体标准》(T/CNFIA-);7、判决书、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千页”、“千页豆腐”系列商标从申请到目前始终不是商品通用名称。“千页”、“千页豆腐”系列商标是被申请人所首创,具有很强的独创性,通过被申请人长期规范的使用和大量的宣传,在中国食品行业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早已是“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十余年来,被申请人针对全国各地侵犯“千页豆腐”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直在积极维权。申请人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民事判决书、商标撤销申请决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2、台湾商标注册证、证明、注册商标信息;3、被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证书复印件;4、销售发票、印刷包装发票及实物图片、使用图片、参展合同及发票、参展图片、媒体宣传等商标使用宣传情况;5、有关“千页”、“千页豆腐”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民事裁决书复印件;6、异议及异议复审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应不予采信。从证据的内容上和证明力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与其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无论在商标注册还是实际使用中,各类市场主体已普遍将“千页豆腐”作为一种豆制品的通用名称进行识别。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前期维权行为主要依据“典发食品”商标和其用于“千页豆腐”产品包装上的外观专利设计,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恶意维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导致大量企业不得不对其商标提起争议程序。被申请人所谓在先裁判结果与本案审查的时间节点和证据并不相同。截止目前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千页豆腐”已被普遍认为构成一种豆制品上的通用名称。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京东商城关于千页豆腐品牌排行榜的截图等。 申请人提交了口头审理申请书,请求给予双方口头质证、陈述意见的机会,恳请我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为了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我局将申请人质证材料交换给被申请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于年9月24日对本案及第号“千頁及图”商标、第号“千页”商标、第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第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第号“千頁”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合并进行了口头审理。 被申请人在口头审理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海畅升食品有限公司档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档案、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关于“千页豆腐”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撤销申请的决定、关于周黑鸭、老干妈、卫龙的网页信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证明等。 口头审理结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意见与双方在申请材料、答辩材料中提交的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 第号“千頁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年1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腐竹;食用蛋白;食物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冷冻水果;果冻商品上。经续展其有效期至年8月13日。 第号“千页”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蔬菜色拉;豆奶(牛奶替代品);豆腐;豆腐制品;腐竹;烹饪用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水果蜜饯;果冻商品上。 第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 第号“千頁豆腐及图”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 第号“千頁”商标由被申请人于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蔬菜色拉;豆奶(牛奶替代品);豆腐;豆腐制品;腐竹;烹饪用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水果蜜饯;果冻商品上。2、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千頁豆腐及图”商标在台湾地区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豆腐、豆腐皮等商品上。年1月1日,被申请人“千頁”商标在台湾地区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豆腐、豆腐皮等商品上。3、年、年,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被申请人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千页”商标为苏州市知名商标。年、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使用在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的“千页”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4、申请人提交的大众点评网、微博、美食杰菜谱、好豆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扬子晚报》、《厦门商报》、《长江日报》、《武汉晨报》、《中国大厨》、《天下美食》、《食品与生活》、《四川烹饪》等网页报刊杂志证据中有将“千页豆腐”作为菜肴名称或商品名称使用。5、被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京行终号、()京行终号、()京行终号、()京行终号、()京行终号、()京行终号等多份判决中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年《中国食品报》刊登的报道指出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有五花八门的称呼方式。年《中国食品报》的报道中,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还将其产品称为“脆香豆腐”。年出版的《食品工业》和《食品科技》杂志各自刊载的科技论文分别将此类产品称为“千页豆腐”和“千叶豆腐”。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出具的函件仍表明,千页豆腐也叫千叶豆腐、百叶豆腐。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清美公司将其生产的此类豆腐产品称为“香锅豆腐”。由此可见,“千页豆腐”并非规范化的商品名称,直至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市场上对此类产品的称呼方式仍有多种,并不符合构成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特征要件。虽然清美公司提交了部分网页证据,证明有些书籍、杂志以及餐馆使用“千页豆腐”作为菜肴名称的一部分,而且典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同时将“千页豆腐”作为产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这些客观事实可能使得部分相关公众认为“千页豆腐”是一类产品的名称。但同时,大量与生产销售“千页豆腐”有关的媒体报道均提及典发公司,典发公司在行业中占比较大,其获准注册诉争商标后积极维权,并在使用诉争商标过程中注意标注?,形成了“千页豆腐”提供主体唯一的客观市场格局。而在案证据仅有少数几份报道提及“千页豆腐来源于台湾”,并无详细考据。基于上述因素,我国大陆地区多数相关公众能够认为“千页豆腐”是特定主体提供的产品。清美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千页豆腐”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 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常应具有广泛性和规范性等特点。无论法定的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由于其具有反映一类商品/服务与另一类商品/服务之间本质区别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已不能起到标识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法定的通用名称,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通用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大豆食品分类》中未收录“千页豆腐”,《千页豆腐团体标准》亦不足以证明“千页豆腐”为豆腐、豆腐制品的通用名称,故复审商标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即俗称,系指某一名称虽未被规范性标准或辞典等收录,但客观上作为通用名称已被广泛认可和使用。鉴于约定俗成系对客观使用状态的反映,申请人应围绕该名称在现实经济领域的使用状况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千页豆腐商标有关问题的函》中称千页豆腐也叫千叶豆腐、百叶豆腐,媒体报道中亦有称千叶豆腐、千夜豆腐、千百页豆腐等,可见“千页豆腐”尚非此类产品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明、销售宣传材料、大量裁定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之后,被申请人进行了宣传推广使用和积极维权,并在使用商标过程中注意标注注册商标标识,复审商标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期刊、报纸、书籍、网站等媒体虽有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或菜肴名称使用的情况,但与生产销售“千页豆腐”有关的媒体报道多篇提及被申请人,本案中尚不能根据申请人的证据认定复审商标已演变为豆腐、豆腐制品商品领域的通用名称。 申请人称复审商标的注册将导致同行业经营者无可使用千页豆腐产品名称,严重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能够证明在被申请人成立之前已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证据仅有一份年11月出版的《哲思校园文丛雏鹰展翅湛江第一中学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集》,该份证据仅为复印件且未经公证,我局难以采信,其余事实证据则均形成于被申请人注册申请“千页”商标之后,即本案中难以认定在被申请人注册申请“千页”商标之前“千页豆腐”已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此种情形下,如因同行业经营者在后使用“千页豆腐”作为产品名称即撤销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较为不公,同行业厂家在转换产品名称中可能付出的成本及利益的损失亦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中亦考虑到被申请人自注册“千页”商标后能够积极使用,并非是不作为的放任态度,客观上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考虑前述事实,申请人称复审商标的维持注册会损害其与同行业经营者利益的理由尚不能成为认定复审商标构成通用名称的充分依据。本案中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重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晓力张世莉覃莎莎
年11月13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73民终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建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李文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主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鸿,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发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
清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清美公司在其“清美”牌千页豆腐商品包装上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不侵害典发公司就“千页”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确认清美公司在其“清美”牌千页豆腐商品包装上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不侵害典发公司就“千页豆腐”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涉案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典发公司成立于年5月11日,注册资本3,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速冻食品,水产加工品[鱼糜制品(非即食类)],调味品的生产,豆制品的生产,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等。第XXXXXXX号“千頁及图”注册商标(见附图1),典发公司于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于年1月10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于第29类的“豆腐、豆腐制品、腐竹、食用蛋白、食物蛋白”等商品上,有效期自年8月14日至年8月13日,后经续展延至年8月13日。第XXXXXXXX号“千页”注册商标(见附图2)和第XXXXXXXX号“千頁”注册商标(见附图3),典发公司于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年5月28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于第29类的“豆腐、蛋、豆腐制品、腐竹”等商品上,有效期自年5月28日至年5月27日。第XXXXXXX号“千页豆腐”注册商标(见附图4),典发公司于年9月7日申请注册,于年2月28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有效期自年2月28日至年2月27日。第XXXXXXX号“千页豆腐及图”注册商标(见附图5),典发公司于年9月7日申请注册,于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有效期自年1月14日至年1月13日。第XXXXXXXX号“千页豆腐及图”注册商标(见附图6),典发公司于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于年2月21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的“豆腐、豆腐制品”商品上,有效期自年2月21日至年2月20日。前述六枚商标以下简称为“千页”系列商标。典发公司提交的图片显示,其在常德安乡谭政、赤壁小罗海鲜冻品、福建水产鲜活批发行、九台指定经销处等销售网点的店招或牌匾均使用了“千頁豆腐”字样。年至年间,典发公司参加了江苏国际餐饮博览会、第十三届全国农产品(上海)交易博览会、第六届中国冷冻与冷藏食品工业展、北京餐饮食品博览会、常熟秋季农副食品展销会、第十三届苏州优质农产品交易会、第七届冷冻与冷藏食品工业展等展会,现场有“千頁豆腐”图文字样的展板(背景板)。二、涉案商标知名度和典发公司维权情况典发公司被评为年度苏州市吴江区百强企业,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评为年度全国冷冻冷藏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涉案第XXXXXXX号商标被苏州市人民政府评为苏州市知名商标(-年);年12月再次被评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年)。年5月至年11月间,典发公司为了打击假冒、仿冒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向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长沙市、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重庆市、济南市、苏州市吴中区、武汉市、济源市、徐州市、哈尔滨市道外区、宜昌市及深圳市福田区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销售“千页”豆腐、“干页豆腐”“千页脆豆腐”“干頁豆腐”“千页”冻豆腐、“千叶豆腐”的商户给予了行政处罚。上海热线、腾讯网、网易、新浪等网络媒体也刊载了相关新闻报道。年12月29日,中央电视台CC**新闻频道播出一则标题为《假冒“千页豆腐”工商执法一锅端》的新闻报道,对查处制假商贩的行政执法过程予以报道。年至年间,典发公司针对初审公告的第XXXXXXX号“千真QIANZHEN”商标、第XXXXXXX号“震亚千页豆腐”商标、第XXXXXXX号“本千页福”商标、第XXXXXXXX号“今典千页”提出异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典发公司还针对第XXXXXXX号“张王千页”商标、第XXXXXXX号“千页岛及图”商标、第XXXXXXX号“千頂”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支持了典发公司的请求。年至年间,多地法院审结了数起与典发公司涉案商标有关的纠纷。如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假冒“千页豆腐”注册商标包装袋的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年7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害“千頁”注册商标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使用侵权标识的当事人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厂商生产销售“千口十豆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令销售标有“千口十豆腐”的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三、被控侵权事实年4月7日,典发公司发函给清美公司,称清美公司在上海大润发超市各门店销售的“千页豆腐”,误用了典发公司的注册商标,希望清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年5月23日,典发公司又发函给上海市家乐福总部负责人,称家乐福各区商店均在售卖清美公司的“千页豆腐”,该“千页”及“千页豆腐”是典发公司的注册商标,要求家乐福总部停止侵权行为,后续法律问题再另行协商解决或按司法程序处理。年6月6日,典发公司向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举报清美公司及上海市家乐福超市生产、销售千页豆腐商品,要求追究二者的相应责任。年7月,典发公司再次向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年8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告知典发公司已就投诉事项进行立案查处[立案号:普市监立案字()第XXXXXXXXXXXX号、第XXXXXXXXXXXX号]。一审庭审中,清美公司陈述称,其于年12月开始生产涉案商品,年6月市场监管机构进行调查之后,便将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千页豆腐”字样更换为“香锅豆腐”。涉案商品的外包装(见附图7)正面上方标明“清美Tramy”图文商标,正中为“千页豆腐”艺术体字样,字样正下方为一行标语“适合各种烹饪方法”,标语右下方标明“香滑软弹Q劲爽脆”。该包装反面的产品说明中,标明品名为千页豆腐,生产商为清美公司,以及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等。四、清美公司的公司注册及经营情况清美公司成立于年4月1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非发酵性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制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蛋制品(其他类),生物工程,现代农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农产品收购,瓜果蔬菜的种植,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食品流通。年6月20日,清美公司的名称由上海清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清美公司于年申请注册第XXXXXXX号“清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上,包括糖果、面包、八宝饭、谷类制品、方便面、豆制品、糕点等,有效期自年10月21日至年10月20日,后经续展有效期延至年10月20日。年,清美公司又申请注册第XXXXXXX号“清美Tramy”图文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鱼(非活的)、罐装水果、泡菜、腌豆、腐乳、食用蛋白、豆腐、豆腐制品、腐竹、豆奶等商品上,有效期自年11月28日至年11月27日。清美公司被国家农业部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年)。“清美”商标被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年)。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清美品牌为年度、年度、年度上海名牌。年1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商标驰字第号批复,认定清美公司使用在第30类豆制品商品上的“清美”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清美公司与案外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家公司)签订《合作销售合同》,清美公司作为供应商向联家公司经营的家乐福超市供应各类豆制品,清美公司承诺对商品及其包装、标识上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依法拥有完全有效的专用权或者使用权。该合同自年1月1日起生效至12月31日止。清美公司先后于年4月20日、5月18日向联家公司开具金额为51,.88元、53,.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五、“千页”“千页豆腐”文字使用情况(一)除了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和维权证据外,典发公司还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千页”“千页豆腐”系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1.典发公司在我国台湾地区获准注册的二份“千頁”“千頁豆腐及图”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注册证载明商标核定使用于29类“豆腐、豆腐皮、豆包、豆皮、臭豆腐”商品上,有效期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2.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专业委员会于年11月13日出具的函件,该函件写明,千页豆腐是速冻豆制品,典发公司是国内速冻豆制品行业龙头食品企业,研发生产了速冻千页豆腐,年以前国内没有生产速冻千页豆腐的企业,年公司主营收入达6.7亿元,使单一品种占据同类市场较高体量。(二)清美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于证明“千页豆腐”系一种豆制品的通用名称1.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年10月1日实施的《千页豆腐团体标准》,证明行业协会认为千页豆腐是一种大豆蛋白制品;2.年出版的《雏鹰展翅-湛江第一中学学生研究性学习成果集》中的《生活的五滋六味》篇,介绍了湛江十大海鲜金牌名菜中有“海鲜千页豆腐”;3.()沪长证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包含了金羊网刊载的年12月15日《羊城晚报》关于花都美食报道,其中一幅图片下方配有文字“千页豆腐”;4.网站、报刊、杂志、书籍中关于“千页豆腐”的食品新闻、菜谱和原料介绍等资料,形成时间在年至年期间。其中,年10月18日,《中国食品报》刊登《千页豆腐出路在何方》一文,该文称“从本世纪初开始,千页豆腐经由沿海地区,逐渐向大陆市场渗透……而典发则是一家年进驻大陆的台资企业,千页豆腐一直是其主打的产品……目前,生产千页豆腐的企业有近百家,如果从销量上来看,排在前几位的应该算是典发、素天下和安井等”。年12月12日,中国食品报网又发表文章《千页豆腐:热销背后隐忧多》,该文称“千页豆腐利润高、销量好,市场容量数十亿,逾百家企业扎堆生产,由于技术难度低,生产企业鱼龙混杂,品牌杂品质乱,存在安全隐患……仅仅在河南大大小小做千页豆腐的工厂就有十多家……可以查询到的千页豆腐生产企业就包括上佳、兴发、华姗、惠丰和鑫迪等……典发公司董事长李文俊曾经介绍说,千页豆腐售价是普通豆腐的5至6倍……所用的原料和普通的豆腐相差无几,只是生产工艺有所不同……作为一款单品而言,千页豆腐的确算是个不小的奇迹了”;5.()沪长证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典发公司在其网站及1号店网站发布的商品信息。典发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商品名称为千页豆腐的系列豆腐产品,并在该页面同时展示了在涉案商标旁标注?的产品包装;典发公司在美鲜冻品商城发布商品信息也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6.()沪长证字第、、、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大众点评网、新浪微博、美食杰等多家餐饮食品类网站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7.典发公司申请的“一种千页豆腐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信息,河南云鹤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的“一种速冻保鲜的千页豆腐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用于证明包括典发公司自身在内的同行业从业者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8.北京中研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于年9月作出的《千页豆腐品牌认知调研报告》及()沪闸证经字第、、、、号公证书,调研报告的结论为87.35%的受访者认为“千页豆腐”是指豆腐类菜肴的名称或者某种类型的豆腐制品,而不是某个公司的豆制品品牌(商标),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对整个调研过程进行全程监督;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厦门香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得福集团、禹王集团等多家产品生产商及设备生产商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六、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情况(一)针对“千页”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诉讼年6月27日,清美公司针对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千页”系列商标分别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年3月27日作出商评字[]第号、第号等裁定,对“千页”系列商标予以维持。清美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于年6月30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千页豆腐”已经成为“豆腐、豆腐制品、腐竹、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之情形,即“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前述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典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年6月5日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认定“千页豆腐”并非“豆腐、豆腐制品”商品的通用名称,将涉案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前述判决,驳回清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清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千页豆腐”在涉案商标申请以及核准注册时已成为通用名称,遂裁定驳回清美公司的再审申请。千页系列商标维持有效。(二)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年12月,清美公司就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案号:()沪民初号],后清美公司于年12月撤回起诉。年7月,典发公司就清美公司和联家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案号:()沪民初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清美公司对“千页豆腐”字样的使用是否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此,一审法院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评析:一、关于千页豆腐是否已经成为指代一类豆制品的通用名称清美公司称涉案商标在使用中已退化为指代一种豆制品的通用名称,丧失显著性。对此,一审法院难以认同,理由如下:首先,“千页豆腐”不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本案中,清美公司提交的《千页豆腐团体标准》系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提出、由包括清美公司在内的12家单位(协会)起草的一项团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可见,团体标准仅对团体内成员具有约束力,对行业内非该团体成员的企事业单位并不具有约束力,团体标准不能等同于行业标准。典发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提交了一份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出具的材料,该专业委员会证明典发公司注册“千页”牌商标、生产千页牌速冻豆腐,该份材料同时也佐证了《千页豆腐团体标准》并非行业标准。此外,一审法院还注意到,《千页豆腐团体标准》的发布时间为年7月1日,距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晚了近二年,故不能据此认定“千页豆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成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其次,“千页豆腐”不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清美公司主张,中国大陆地区社会公众使用“千页豆腐”指代商品名称的时间早于典发公司使用“千页豆腐”的时间,至迟在年,“千页豆腐”已经退化成为该商品领域内的通用名称。但一审法院注意到,典发公司于年5月28日还被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千页”、第XXXXXXXX号“千頁”商标,可见此时,“千页”“千頁”作为商标还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清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少数几份报道提及“千页豆腐来源于台湾”,但并无详细考据,典发公司提交其在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证,足以证明“千頁”“千頁豆腐”在台湾地区并未成为一种指代豆制品的通用名称。目前,此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名称并不确定和统一,清美公司在涉案商标的确权行政诉讼过程中也明确认可,目前市场上并无其他同行业经营者使用“千页豆腐”作为同类商品的名称。尽管在案证据表明,社会中存在有部分消费者和经营者使用“千页豆腐”指代一种类型豆腐产品的做法,有些书籍、杂志以及餐馆使用“千页豆腐”作为一种菜肴名称,而且典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同时将“千页豆腐”作为产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这些客观事实可能使得部分相关公众认为“千页豆腐”是一类豆腐制品的名称。但同时,大量与生产销售“千页豆腐”有关的媒体报道均提及典发公司。典发公司在行业中生产销售此类豆腐制品的占比较大,其获准注册商标后积极维护其品牌,并在使用涉案商标过程中注意标注注册商标标识,其生产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客观上已形成了“千页豆腐”唯一提供主体的市场格局。可见,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千页豆腐”仍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的属性,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一审法院认为,商标凝结了商标权人巨大的心血和投入,承载了企业的商业信誉,一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商标上凝聚的商业价值将毁于一旦,因此,在非归责于商标人自身过错的情形下,其商标权利不应被剥夺。本案中,典发公司已在产品上宣示商标信息,一直积极干预商品名称的错误使用,其已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或制止商标退化,因此,即使涉案商标已被一部分相关公众视为通用名称,也不应据此将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通用名称,否则将会导致利益的失衡和商标状态的不稳定,从而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一审法院对清美公司的该诉请理由不予采信。二、清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否会导致混淆清美公司抗辩称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典发公司则认为,清美公司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制止他人将商标当作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实际是对商标显著性的一种保护,从而防止商标退化。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且不以造成实际混淆为侵权构成要件。本案中,清美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为豆制品,与典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涉案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由图形及简体“千”和繁体“頁”组成,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由图形及“千頁豆腐”文字组成,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系“千页豆腐”文字商标,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系“千页”文字商标,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系“千頁”文字商标,上述图文商标根据设计要素的文字读音、含义和图文组合情况,可以认定商标核心的识别特征系“千頁”“千頁豆腐”文字部分,而文字商标中的“豆腐”作为通用词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上述商标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是“千页”“千頁”文字。涉案商品包装袋的正面居中位置以较大的艺术字体标注了“千页豆腐”字样,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在文字的读音、排列及含义方面均相同,区别仅在于字形及字体的不同,故可以认定构成近似。清美公司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且在使用方式上将该标识置于商品包装的显著部位,并采取放大字体、美化处理等方式使该标识明显突出,虽然在该标识上方标注了“清美Tramy”图文商标,但客观上仍具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会使得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来源于典发公司或与典发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三、清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清美公司抗辩称其在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千页豆腐”字样是用于描述所生产的豆腐产品的名称,且在描述时标注了“清美Tramy”图文商标,属于正当使用;典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在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诉之后,截止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故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切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把涉案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依法制止。如前所述,“千页豆腐”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清美公司对“千页豆腐”字样的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首先,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清美公司于年12月开始生产涉案商品,其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晚于涉案商标的注册、使用时间。其次,典发公司连续多年在豆制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并形成一定知名度,作为毗邻城市的同业经营者,清美公司即便不知晓“千页豆腐”系注册商标,也应在将“千页豆腐”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之前,对其是否为注册商标进行必要核查,但清美公司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再次,虽然清美公司在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同时也标注了“清美Tramy”图文商标,且该商标同样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不意味着清美公司就可以不履行避让义务,即避免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否则将破坏注册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对该注册商标造成损害。故对清美公司关于其系正当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诉请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清美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典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清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清美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上诉人诉求
上诉人清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交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审法院认定千页豆腐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缺乏事实和证据基础。1.认定涉案商标“千页”“千页豆腐”是否已经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时间节点应为年底上诉人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之时,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于年5月28日还被核准注册了“千页”“千頁”商标,认定“千页”“千頁”作为商标还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属于逻辑颠倒。2.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的地域范围应为中国大陆地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判决认定“清美公司在涉案商标确权行政诉讼过程中也明确认可,目前市场上并无其他同业经营者使用‘千页豆腐’作为同类商品的名称”,系事实认定错误。4.一审法院在就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的事实认定问题避重就轻,没有遵循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对于上诉人所提交的诸多重要证据如《千页豆腐团体标准》《“千页豆腐”品牌认知调研报告》没有进行任何评述。5.被上诉人在申请专利及宣传过程中亦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认为上诉人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会导致混淆,并且不构成正当使用。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使用“千页豆腐”字样的行为“客观上仍具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会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来源于典发公司或与典发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法律,将商标法所规定的“突出使用”简单理解为“醒目标注”。3.上诉人主张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系对商标的描述性使用,而非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晚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以及上诉人使用标识未对涉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作为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显然系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典发公司辩称:1.千页豆腐不构成通用名称,上诉人没有提供具体的事实证据,行业内除被上诉人外并没有其他人在使用“千页豆腐”。2.上诉人所谓的调查公证系人为刻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材料亦没有采纳。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清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本院评述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的认定商标通用名称分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千页”或“千页豆腐”已成为指代豆制品或豆腐类菜肴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本院认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在案证据显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关“千页”系列商标行政诉讼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的相关系列行政裁定均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申请的多个“千页”文字及“千页豆腐及图形”商标在申请及核准注册时已构成通用名称。上述系列案件中,其中第XXXXXXXX号“千页”商标、第XXXXXXXX号“千頁”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年5月28日。上诉人认为,涉案商标是否已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以年12月其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之时作为判断的时间节点。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裁定的认定,相关的“千页”文字商标在年5月28日尚不构成通用名称,涉案商标是否在年12月份已经构成通用名称,应判断在此期间涉案商标显著性退化,已成为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一类商品名称的情形是否存在。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的主张,其认为提交的《千页豆腐团体标准》《“千页豆腐”品牌认知调研报告》等证据对于证明涉案商标构成通用名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上述材料形成的时间均为年,不能证明在涉案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本案中,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以充分证明有关千页文字商标被核准注册至涉案行为发生的六个月间,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已经严重退化,成为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名称。此外,本院还需强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就涉案商标而言,不排除部分公众将“千页豆腐”作为指代某一品种豆腐的名称,但就全国范围而言,本案尚缺乏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被相关公众普遍作为指代某一品种豆腐的名称。上诉人还提出被上诉人将“千页豆腐”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问题,本院认为,“千页豆腐”商标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之认定是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被上诉人使用方式亦应纳入到该认定标准中予以考量,并非以被上诉人是否以商品名称使用为认定条件,故上诉人的该项意见,不影响本案关于“千页豆腐”尚不足以构成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于上诉人主张在涉案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已经构成通用名称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正当使用上诉人认为,其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商标的描述性使用,系对涉案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前所述,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并不构成通用名称,故上诉人在涉案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其次,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上诉人的“清美Tramy”商标,但在包装袋的中间位置单独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且字体较上诉人的商标及包装袋上其他文字更大。从视觉效果来看,涉案商品仍然是以“千页豆腐”指代商品,根据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具有特定的联系。因此,上诉人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使用“千页豆腐”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清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上诉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钱光文审判员陆凤玉审判员范静波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朱世悦书记员周颖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