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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9月24日讯根据厦门市海沧区住建和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海建交罚决〔〕8号)显示,因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下称“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涉案单位”),于年11月7日完成立项批复,批复文号为厦海发投〔〕号,建安费.29万元,其中包含“交通工程”。涉案工程于年11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年1月9日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单位为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59万元,并于年6月15日办理施工许可。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其中“具体建设内容”包括了“交通工程安装”,但中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交通工程中的道路工程交通信号灯(下称“信号灯工程”)部分。
经查,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中的信号灯工程直接发包给厦门海沧城建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发包价为99.6万元,未进行公开招标,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属于违法发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文跃之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年7月12日,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之代建项目负责人郑文跃之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3.年7月12日,厦门海沧城建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之市场部负责人陆旻之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4.年7月12日,福建省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经理庄世铭之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5.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招标文件;
6.施工中标通知书
7.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9.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0.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交通信号灯工程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厦门市海沧区住建和交通局于年9月6日向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厦海建交罚告〔〕10号),告知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可于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涉及本案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因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系首次因违法发包行为被调查且最终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厦门市海沧区住建和交通局对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处元(99.6万元×0.5%)罚款,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郑文跃给予处分。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厦门市海沧区住建和交通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至兴业、平安、民生、厦门、招商、工商农业、交通、光大、中信、中国、建设等代收非税收入的银行缴纳,或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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