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处罚无不妥”的答辩理由很难站得住脚
2月2日,《厦门商报》刊发报道《在同一地点停车被罚四五十次 男子连告交警66次》,当日即被多家网络媒体同题转载38次,引发网友关注截至2月6日14时,网易新闻转载后有7217人参与讨论,跟帖294条;新浪网有91人参与讨论,跟帖28条但除此之外,并没有外省媒体跟进报道此事3日,《新华每日电讯》就此事刊发了评论文章《数十次违章不告知堪比钓鱼执法》,对警方不告知车主违章的做法提出批评该评论在随后的几天内,被《新民晚报》、搜狐网等多家平媒与网媒转载43次至2月6日,相关舆情逐渐归于沉寂
(详见2012年第3期《政法网络舆情》)
【媒体评论】
罗某称,在这66次处罚中,有四五十次都是在自家楼下的同一地点,其他十几次是在自家楼下附近的一条厦门商报电子版路上由于法院要求一一立案,于是他提交了66份起诉状,请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
罗先生称,两年多的时间里被罚款这么多次,交警部门竟然没有一次主动短信、电话通知或者发函通知
【双方说法】
据《厦门商报》2月2日报道,厦门一罗姓男子称,在2009年5月6日至2011年9月19日期间,厦门市思明区交警大队利用未经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摄像头等取证手段,以“违反禁止标线”为由,先后对他作出66次行政处罚,每次罚款150元这些违章处罚作出后,思明交警大队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2011年9月,他准备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才得知以上情况
交警部门称,是他更换了手机号码,导致处罚通知无法及时告知
起诉人:警方未及时通知
2月1日,思明区交警大队对此事做出了答辩状,称车子登记在叶女厦门商报数字版士(罗先生的妻子)名下,罗先生并非被处罚人,没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此罗先生不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应驳回起诉
【事件概要】
对此,罗先生说,他之前是更换了手机号码,但令他不解的是,好几次车辆造成交通拥堵时,交警都能查到他的手机号码,叫他移车,为何作出行政处罚时就偏偏联系不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无法电话联系,也可以通过信件等方式联系
【舆情传播】
对此,罗先生声称,之前由于出行比较急,就用他妻子的身份证买下轿车,但其他所有相关信息填写的都是他自己的事实上,妻子也没有驾照,车子都是他在开,罚款也是他在交,他当原告并无不妥
《新华每日电讯厦门商报广告刊例》评论《数十次违章不告知堪比钓鱼执法》分析称,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交警摄像取证以后顺手贴一张罚单、或者打电话、发短信告知违章司机完全是举手之劳从某种意义上说,交警部门的懒政执法逻辑比四五十次违章本身更值得质疑,交警部门执法不规范、工作缺位才是司机反复在同一地点违章四五十次的深层次原因
警方:处罚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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