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抗辩4要件均成立仍赔5万二审判

编者按:

本案涉及新《商标法》59.3条款有关商标先用抗辩的具体适用问题。该条款是《商标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鲜有先例可循。本案在充分考虑商标先用抗辩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的情况下,将该条款分为四个适用要件,并对每个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案号:

一审:()海民(知)初字第号

二审:()京知民终字第号

二审合议庭:

陈锦川芮松艳周丽婷

涉案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

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在适用要件2时应将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要件4“原有范围”的理解,应考虑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知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张倩,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炜,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住XXX。法定代表人陈民惠,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3层1号楼3层3-、3-、3-、3-、3-、3-、3-、3-、3-、3-。法定代表人陈民惠,董事长。上述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卫,男,年9月19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员工,住XXXX。

上诉人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简称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启航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海民(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5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中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炜、被上诉人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帆、罗卫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年4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简称贵阳启航学校)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注册了第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年4月1日,贵阳启航学校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中创公司独占使用。启航考试学校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考研培训,启航公司负责对外加盟活动。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在共同运营的启航世纪网站(网址为







































安徽最好的白癜风医院
青海最好的白癜风医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ejfashion.com/xmsbrc/158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