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必看您家的车位费该不该给怎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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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擅自提高车位费您给不给呢?

小区车位费该不该给?若要给,怎样才合理?小编搜索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总结了以下要点供大家参考了解。

根据目前小区车位位置来看,主要有地面车位和地下车位。其中,地面车位包含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地面车位和占用公共部分的地面车位;地下车位包含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地下车位和人防车位。在法律性质上,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地面车位和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地下车位相同,均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的车位,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转让相关权益给业主、物业公司或第三人(首先的满足业主需求),以下统称“普通车位”。

根据目前车位收费现状,小编将其区分为购买车位支付的对价、车位租金、停车服务费,具体得看相关合同约定。

那问题来了?

车位费用该不该给呢?

我们从三种车位说起:

一、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二、权属问题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知:若地面车位属于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面积划定的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能向业主转让或出租;若对外收取租金的,该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一、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权属问题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知:若小区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车位,不论是在地面还是地下,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许可后修建,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将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业主。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转让所有权的,双方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买受人需向开发商支付约定价款;通过出租方式获得车位使用权的,承租人需根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出租方)或物业公司(由开发商与其约定)支付车位租金。

那问题来了

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

专有的普通车位

是否还需向物业支付费用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第七项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是否能向业主收取停车服务费,国家强制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停车服务”进行相关约定,物业公司可以根据约定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服务费。

那问题又来了

物业公司能否擅自涨价呢?

一、从合同法角度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或“停车服务合同”等约定为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涨价的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约定。若该行为未得到合同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无效。当然,车位租金也不能单方调整。

二、从物权法角度看,《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擅自涨价的行为,不管是租金还是停车服务费均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故,物业公司擅自提高车位费,不论是停车服务费还是车位租金,因未得到法定业主人数的同意,单方调整价格的行为无效,小区业主有权拒绝给付。

一、那什么叫人防车位呢?

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修建战时或重大灾难时用于躲避灾难的防空地下室,然后将之设计成平时使用的地下停车位,这类车位称之为“人防车位”。

二、人防车位权益归谁所有?

(一)登记现状

《人民防空法》和《宁夏省人防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人防车位权属登记问题也一直存在很多争议,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像上海,厦门等地就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了购房人可以申请对其所购买的人防车位办理权属登记。

(二)权属现状

当然,如果能够将人防车位变更为业主所有,那所有权归业主,相关权益也归业主所有;如果不能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那人防车位权益属于谁呢?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在投资者是谁的问题上,各地法院持不同意见。

1、人防车位权益归开发商

A、()粤民初号案件: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故,涉案的人防车位面积并未计算在公用建筑面积之中,业主购房时支付的公用建筑面积费用并不包括人防车位的费用,故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应由投资者房产公司享有。

B、()湘01民终号案件:二审法院认为,XX置业公司系涉案车位中人防车位的投资者,因此,一审判决XX置业公司对人防车位享有平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无不当。

2、人防车位归业主共有

A、()苏02民终号案件: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小区土建费包括人防工程等,已计入开发成本。而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包含了人防车位费用,故人防车位权益属全体业主共有。

B、成都西体奥林花园小区业委会与XX开发商关于人防车位权属争议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人防车位是否计入公摊面积,不影响对其“共有部分”的认定。故,诉争人防车位并非XX开发商所有,属全体业主共有。(注:案件来源于成都商报电子版,开发商表示要上诉)

3、主流观点:法官通常认定,开发商只要没有将人防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计入住宅开发成本中,那么开发商依然是地下车位的投资者。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开发商依法享有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收益权。

当然,被认定归开放商所有的人防车位,其被用于出租时,也应当与业主协商一个合理的价格,不能擅自变更,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您家的车位费该不该给,怎么给,需先考虑车位权属和相关合同约定等因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的,不能擅自将车位费涨价,应当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程序来对价格进行决议后,再变更合同相关约定。物业公司擅自提高车位费,不论是停车服务费还是车位租金,小区业主有权拒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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