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男子上班看黄扰女同事被开除
发表时间:-;来源:厦门商报
小叶是一家公司的保安,今年1月他被公司开除了。因为他不仅工作不努力,还在上班时间偷看黄色站。小叶认为这个开除原因不能成立,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小叶于去年4月进入公司担任保安工作,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小叶没有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公司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保等相关手续。11月的时候,小叶被公司主管发现其在上班时擅离职守,偷偷跑到办公楼的复印室里私自开启电脑,并且还用电脑登陆黄色站以及用聊天。当时公司认为他还是初犯,所以只对他给予了罚款20元的处理。
但小叶没有把这次警告当一回事,在12月的一天,小叶虽然已经下班了,但是他还留在公司。因为此时他正在公司的办公室里使用办公电脑登陆黄色站。后来经过公司络管理员发现,小叶的行为给公司的局域带来了病毒,致使公司资料丢失。之后的一天,公司领导在夜间巡查时,发现小叶上夜班时竟然在睡觉,公司第二次给予他罚款的处理。
之后,公司的女员工小吴以及小黄向公司领导汇报,小叶经常发短信或者打骚扰她们,并且还提供了电信部门的通话清单证明。
今年1月,公司向小叶发出了《解聘通知书》,小叶遂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驳回其申诉请求。小叶不服,一纸诉状递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叶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小叶应当遵守被告公司制定的符合法律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公司两次公告处理小叶的违规行为后,小叶还不思悔过,屡次采取不文明的行为打、发短信给公司部分女职工,其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辞退小叶的决定并无不当。至于公司提出因小叶未及时提供身份证致使其无法为小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小叶要求公司补交去年4月至年1月的社保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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