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论股权众筹与私募发行的关系及

内容摘要:股权众筹与私募发行的关系问题是我国股权众筹立法中的重大争议。政策制定者最初对股权众筹采取的“公私并存,私募先行”监管思路引起了广泛争议,同时表明各界对二者的本质属性和关系尚缺乏共识。私募发行与股权众筹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均不相同:私募发行的核心是合格投资者制度,强调融资效率;而股权众筹则致力于实现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目标,强调大众参与。我国应在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体系中对股权众筹和私募发行进行明确区分和合理定位,发挥好二者互相补充、配合与衔接的关系。

关键词:股权众筹;私募发行;公开劝诱;注册豁免

本文发表于《证券法律评论》年卷

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募集小额股权资本的新型融资模式,能为那些存在融资缺口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和创意项目,从而有助于实现提高就业率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因而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然而,股权众筹的发展面临着诸多证券法上的障碍和争议[1],一个核心争议是:股权众筹与私募发行应为何种关系?这一问题不仅深深地困扰着我国监管者,也在学界和业界引发了广泛争论和概念混乱。[2]这些争论反映了我国各界对众筹和私募的本质及其关系尚缺乏深刻的共识。

对众筹与私募的关系进行准确界定和深入研究是我国立法者、监管者和学者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我国股权众筹立法已经提上日程[3],准确界定众筹与私募的关系是《证券法》修订面临的迫切任务。股权众筹与私募发行作为证券发行注册豁免的重要制度,存在着互相补充、配合与衔接的复杂关系,只有在对二者关系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精细的制度设计。此外,对二者关系的研究也是深入理解证券发行的公私分界及变革的关键,对于把握证券监管理论发展和证券法制变革趋势均具重要意义。

鉴于此,本文将对二者的关系及法律定位展开讨论,以期为我国《证券法》修改和股权众筹立法提供智识支持。首先回顾股权众筹的公私之争,检视这一论争的焦点与缺失。以此为出发点,分别考察私募发行和股权众筹的本质属性,最后在证券发行注册豁免体系中比较股权众筹与私募发行的关系并对股权众筹进行法律定位。

1

股权众筹的公私之争

股权众筹应采取公开发行,还是私募发行,抑或可同时采取这两种方式?这是股权众筹向金融监管者提出的重要问题。我国证券监管者最初对股权众筹采取了“公私并存,私募先行”的监管思路。在受到业界和学界的广泛争议之后,监管思路迅速转变,在“私募股权众筹”概念提出后不到8个月的时间里废弃了这一概念。鉴于股权众筹的公私之争是由监管者引发并围绕监管思路的演变而展开的,有必要对监管思路进行梳理,检视各种批评意见,从而探讨争议的焦点及深层问题。

01

监管思路的演变

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出现始于年[4],并很快引起了学界的







































让白癜风患者感受中科魅力
白癜风诚信坐标企业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ejfashion.com/xmsbjj/873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