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之行政赔偿不合理拆迁律师巧妙撤

林先生是福建省A市B区人,年6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号《关于A市B区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B区C村旱地0.39公顷、园地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公顷及其他农用地0.公顷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7月10日,A市人民政府向A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B区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年7月12日,A市人民政府发布[]42号《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年8月17日,A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由于林先生对补偿款不满意,遂未签订《补偿协议》,但林先生的这一行为却引起了B区政府的不满,年9月29日,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由于林先生常年未在被拆除的房屋居住,也没有任何人通知,待林先生得知此消息后,距离其房屋被拆除已达一年之久。林先生自行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提出了国家赔偿,但一审判决差强人意,为此,林先生在二审期间联系到北京凯诺律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主任,并通过两位律师的帮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林先生被拆除房屋的赔偿,一律按照元/㎡的标准计算,并不合理并发回重审。

办案掠影

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两位律师提出,对于超出登记面积之外的附属房不是违法建筑,其中所涉及的.44㎡附属房屋建于年,厨房、卫生间建于上世纪70年代,期间,从未收到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且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并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围,而一审法院按照《关于同意B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价值,标准过低,进而导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况且,由于B区政府突然的强拆行为,导致林先生屋内财产损失无法认定,而以推理的方式对屋内损失进行推定,明显不合理。在二审程序中,B区政府依旧不改常态,认为林先生在征地期间内进行违法建设,存有过错,应减少赔偿数额,但对于其主张,B区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最终,经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对于涉案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发回重审。裁定撤销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发回重审。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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