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3日,在京以卖菜为生的安徽农民杜宝良偶然得知自己在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驾驶小货车在同一路口被电子眼拍下违法105次,却一次也没有被警方告知6月1日他到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处理,并缴纳了105次违法记录的罚款共计1.05万元,并被扣210分6月15日,杜宝良对西单交通队提起诉讼
罗先生无疑很郁闷光是个“违章停车”就被处罚了66次,其中还有近50次是在同一地点如果交警能够及时地给他提个醒,告诉他这里不能停车,这些处罚原本可以不发生但是一方面是罗先生换过手机号,另一方面车主的登记信息又不是他自己,从这个角度理解,罗先生即便以可以函寄或者现场拦截等方式进行告知为由,起诉交警部门不作为,交警部门只需要拿着“法律”的盾牌,就可以轻松化解掉罗先厦门商报电子报生的攻势因为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告知的方式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交警摄像取证以后顺手贴一张罚单、或者打电话、发短信告知违章司机完全是举手之劳所谓“处罚无不妥”的答辩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从某种意义上说,交警部门的懒政执法逻辑比近50次违章本身更值得质疑,交警部门执法不规范、工作缺位才是司机反复在同一地点违章近50次的深层次原因
现实执法生态中,执法经济思维作怪,热衷于钓鱼执法、养鱼执法,诱导司机违法驾车,以便收取罚款与滞纳金的交警并非个别2005年北京司机杜宝良因为同一厦门商报数字版地点105次违章,需交万元罚款起诉交警部门的案件,就曾引起公众热议交警对违章司机一直不履行告知义务,涉嫌养鱼执法,让人对交警执法程序规范生疑
这事儿在法律上有问题吗?写这篇文章之前,笔者专门就此咨询两名律师,得出的结论是交警部门的做法也是依法行政,并不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是这件事情给人的感觉仍然很不舒服,车主即使是被处罚,也是“法服心不服”;66份起诉状,66份答辩状,“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对于交警部门而言,它的社会形象也算是“自戕”了一回
张军瑜(河北 媒体从业者)
○另视角 交警可避责 不合情但合法
厦门,在自家小区附近,罗某因为“违章停车”被处罚66次,直到年检时才知道违章停车,其中近50次还是在同一地点他认为交警滥用厦门商报广告报价职权,没有及时通知他违章,目的是为了罚款,于是一下子提交了66份起诉状,告了交警66次昨日,该男子收到交警部门的66份答辩状,答辩理由基本一致,交警称处罚无不妥,并称其手机号变了无法通知《厦门商报》 2月2日的这条消息,会让很多车主“心有戚戚焉”罗某真的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交通违法处罚不能重罚轻管,更不能为了管而管,为了罚而罚,一门心思为人民币服务,而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交警对司机每一次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及时执行处罚,对司机是一次警示教育这是对司机本人与交通安全负责的态度司机在同一地点因同一原因重复违章,交警部门收取罚款倒是省心省事,也节省了人力物力成本,但是交警部门的职能也因此严重弱化、异化无厦门商报电子报论从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效果,还是从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层面考虑,及时执行交通违法处罚,“治病救人”非常必要
当年7月13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了交管局规范执法行为的八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告知制度,规范交通标志设施,规范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以及规范移动违法监测设备的使用等杜宝良因此才撤销了对交管部门的起诉
同一地点违章105次 警方未告知
○相关案例
于法没问题,不代表于情也没问题如果交警能够考虑得更多一点,罗先生也就不会这么着急原本,我们可以做得更好一点,更人性化一点否则的话,再多几个“连告交警66次”这样的事情,即便如法律,如果存在漏洞,或者是已经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据北京青年报)
叶祝厦门商报电话颐(湖北 教师)
司机交通法规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在不该停车的地方停车,是酿成其在同一地点被摄像处罚50次的直接原因但是交警利用未经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摄像头取证,不采取贴罚单或者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告知司机,司机一直蒙在鼓里,以至于在同一地点因同一原因违章近50次,直至车辆年检时才发现这不是挖陷阱“坑爹”吗?
懒政执法比钓鱼执法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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