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扩散下月起,非绿标车厦门岛内白天禁行

厦门各位车主注意了:

  从下个月1日起,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类机动车(以下简称:非绿标车),将在厦门在遇行路难。

  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每天7点至20点,非绿标车禁止在岛内道路上行驶,从明年元旦起,非绿标车将全时段被禁止在岛内道路上行驶。

非绿标车限行时间及路段

年4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每天的高峰时段(7:00—20:00),非绿标车被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道路上行驶。

年1月1日起,非绿标车将被全时段禁止在厦门岛内道路上行驶。

岛外部分路段采取黄标车限行的举措

  本次环保限行,重点是进一步扩大黄标车、无标车等车辆在厦门岛内道路行驶的限行时段。

  据了解,接下来,也会对岛外部分路段采取黄标车限行的举措。

违规限行将被罚款元

  届时厦门市交警、环保部门将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力度,通过加强道路和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增设黑烟车监控点位、采用遥感技术甄别高污染车等手段,进一步限制黄标车的使用频率,并对违反限行的车辆进行处罚。

  如果违反该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黄标车转移登记受严格限制

  此外,如果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统一由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检测,3次检测不合格不再核发环保标志。同时,也将大力推进轨道和公共交通建设,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而厦门市黄标车的转移登记也将受到严格限制,对于非绿标车,坚决不予办理厦门市辖区内的转移登记手续。同时,相关部门也将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研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加快加气站和充换电站的建设。政府部门也将率先垂范,加快推动公务类黄标车的淘汰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黄标车提前报废将有补贴

  那如果黄标车提前报废,有何补贴?据悉,目前,厦门市已出台5年底之前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采取差别化补贴政策,分2个阶段对5年之前登记注册的黄标车进行补贴:年7月31日提前报废的,补贴标准提高10%;年8月1日到12月31日的,第二阶段补贴标准降10%。对于6年以后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政策,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力争尽快出台。

  如果车主有这方面的需要,可以前往市政服务中心二楼B厅27号窗口办理咨询,咨询。

 

  看了上面的新闻,那些非绿标车车主一定着急了吧?那就赶快去申领绿色环保标识吧。   那厦门哪里可以申领绿色环保标识呢?共有这11个环保标志核发点,记住咯。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厦门聚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思明区岭兜西路号

-

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

湖里区安兜东路-

-

厦门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B栋大厅

湖里区枋湖路号

-

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

湖里区金湖路11-13号

-

厦门海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海沧区中沧工业园坪埕北路79号

-

厦门市集美区杏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集美区杏前路号

-

厦门市交通保安服务公司殿前机动车检测站

集美区中宛路8号

-

厦门市骏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集美区灌口南路-号

-

厦门同安车安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同安区城东开发区A地块

-

厦门闽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同安区工业集中区二环南路号

-

厦门闻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翔安区马巷巷北工业区舫山北二路-号

  知道了绿色环保标核发点,还有车主问:去申请绿色环保标识,我需要带哪些资料呢?一所需材料

1、首发:基本证件

2、换发:基本证件+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

3、补发:基本证件+补发申请表

基本证件:

①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个人车: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单位车:机构代码证或单位证明

②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③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铭牌信息(进口车辆提供)

注:需备注使用人手机

二核发办法

1、环保标志类别(绿标或黄标)一般可通过环保部提供的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查询,只要输入车辆型号,电脑会自动判断是“黄标车”“绿标车”;

2、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3、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由车主申请后,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核发及判定标准

1、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①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②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③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1)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提醒

1、新购置的机动车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不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2、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3、在用机动车检测前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4、年1月1日起,属于注册登记日期在5年底之前的营运黄标车,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记者:陈小斌

编辑:任旭萍

厦门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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